公投法門檻,是議題的投票率要50%,否則無效。

依過去的選舉投票率推算(註一),公投的投票率最高是75%

消失的25%投票率,可能因為工作、路途、身體健康見,可能贊成也可能反對。

如果有一個議案,民調結果是贊成60%,反對40%
1.簡單多數決,

60% *75%=45%
40%*75%=30%
結果:45%>30%,議案通過(符合60%>40%民意)


2.依照1/2投票率,否則無效。
 贊成75%還是投票率;而反對,只要不投票就好,不用花時間、金錢去投票。
 60% *75%=45%
結果:議案無效。(不符合60%>40%民意)
公投法的設計可以讓40%>60%,因為公投法把消失的25%視為反對。

投票的價值-票票等值,而公投法的規定,是讓不投票就有值。

同一個議案,

1.贊成的人要去付出(車資、金錢)才能表達。
2.反對的人不用付出就能表達。

甚至

3.想投票,因故不能到(生小孩、老闆不放假、軍人警察沒假…),被視為反對。

4.沒意見、兩個都同意的。在選舉可以不投-表示沒意見;在公投卻投"廢票"-才能表示沒意見,不然就是反對。

就像有些沉默的人,對於林飛帆說"我們代表人民"這一句非常的反感,
是一樣得道理,
我沒有發言(投票),不代表我讓林飛帆(反對)代表我 

看看國外怎麼設公投:

  1. 1.      無門檻簡單多數決:澳洲、比利時、法國、芬蘭、瑞士、奧地利、英國、愛爾蘭、盧森堡、荷蘭
  2. 2.      有門檻--丹麥: 公投案是30%;修憲案是40%

 

當政策(公投法)設定反而造成問題,這個法該改無疑。
管他當初是誰制定的,公投法有問題。就該修改!

除了公投門檻應該要改,連公投審議委員會也要改!不然只改了門檻,卻讓審議委員會衝炕把論述改題目的機會,把原本人民是在爭取福利的議案,題目論述卻被公審會改成有誘導向政府或既得利益有益的方向,那只修改門檻,反倒讓好意變惡行,變成助紂為虐的工具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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